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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亭师范附属小学学校章程
来源:    发稿日期:2021年11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校隶属于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是一所学制五年的全日制公办小学,具有法人资格,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学校面向安亭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至每年8月31日、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学校实行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政治保证、教职工民主监督和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

校址: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硕丰路50号

邮政编码:201804

微信公众号:安师附小

第三条 办学宗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思想,遵循教育规律和儿童成长规律,尊重儿童生命成长的需要,研究儿童发展的内外部环境,让学校教育助推儿童健康成长,为他们未来的美好人生奠定扎实的基础。

第四条 办学目标:在养正教育理念指导下,养浩然大气,正做人之本,为社会培养具有向上、向善、向美特质的、人格健全的学习者,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基。

第五条 学校精神与办学特色

(一) 我们的校训:养正立人

安师附小的每位教职员工和学生都要在教学相长中,培养浩然大气,端正做人之本,成为家庭的中流砥柱,社会的栋梁之才。

(二)我们的校风:养正日新

守正而创新,做人的根本是良好品性的滋养,对自我要有不断突破的追求,每天进步一点点,积细流而成江海。

(三)我们的教风:养正以蒙

“蒙以养正,圣功焉”,学校教育在学生开蒙初期,要注重良好习惯和品行的培养。

(四)我们的学风:养正力行

学校秉承陶行知先生“知行合一”的教育思想,既要致力于获取知识,又要努力付诸实践。

(五)我们的LO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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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代表希望,教育是国家民族未来的希望。中间的图形整体看是一个小篆的“安”字,安亭的安,安师的安,代表我们的根在安亭。安字内部,又如一个人在伸手支撑另一个人,体现教育的宗旨。“安”字,又似金属器皿“铎”,取“木铎金声”之意,表达以教化为己任,启迪智慧塑造品格。

(六)我们的校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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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我们的办学特色

“养正教育”的实践和探索为主线,丰富学校课程,滋养儿童的心灵,“人文与科技”并行,办一所“最具科技特色”、“最具艺术气息”、“最具人文情怀”的有根的学校。

 

第二章 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学校的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办学。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管理学生学籍,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招收学生,给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

(五)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六)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校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的方式为学生及其监护人了解学生的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及教育主管部门监督。

第八条 校长的权利

(一)对学校各项工作有决策指挥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机处置权。

(二)对校级副职人选的提名报审和对中层干部、基层干部的任免。

(三)按国家和学校规定,有权对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奖惩。

(四)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学校提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

(五)在规定范围内,有权调配学校的各种资金、人员和物资。

(六)有权签发校内有关行政文件和工作报告,签订各种购买服务的经济合同或协议,签订共建精神文明、教育教学合作交流协议。

(七)有权根据上级和教代会有关精神修订学校规章制度,调整行政组织机构,制定学校内部政策。

(八)行驶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授予的权利。

第九条 校长的义务

(一)支持和配合学校党组织开展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学校党组织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和维护稳定中的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开展各类活动。

(二)规划学校发展,明确学校办学定位,履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使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有质量的义务教育。

(三)营造育人文化,把学校文化建设作为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方面,把文化育人作为办学治校的重要内容与途径。

(四)领导课程教学,有效统筹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确保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落实,推动校本课程的开发与实施,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程教学资源。

(五)引领教师成长,把握教师职业素养要求,依法明确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尊重教师专业发展的规律,激发教师发展的内在动力。

(六)优化内部管理,把握国家相关政策对校长的职责定位和工作要求,坚持依法治校,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自觉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

(七)调适外部环境,优化外部育人环境,努力争取社会(社区)教育资源对学校教育的支持,鼓励并组织学校师生参与服务社会(社区)的有益活动。

第十条 教职工的权利

(一)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七)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十一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三)履行教师聘约。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五)尊重学生权利,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六)教师流动或者组织调动,归还向学校借用的所有物品。

第十二条 学生的权利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招生或转学取得本校学籍者,即为本校学生,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学校要求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获得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权力,学习表现优异的学生通过评定可以享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费用。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即: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申诉诉讼权,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上海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热爱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章程、《安师附小学生一日常规》等各项管理制度,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五)学生转学或毕业时,归还向学校借用的所有物品。

第三章 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由嘉定区教育局任命;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9~11人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或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校务委员会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代表和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   校务会议

(一)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

(二)学校每月召开一次校务会议,商量学校重要工程项目建设、重要人事变动、重大事项(教师评先评优、教师职务晋升等)、大额资金支出。

(三)校务会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有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决定权。

(四)必要时可以邀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校务扩大会议。会议商量结果,形成校务会议决议,向不同层面公开校务会议公开决定意见。

第十七条  党团组织

(一)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加强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校长行驶职权。充分发挥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二)党支部对学校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和实施发挥保证和监督作用,并配合校长做好师德建设和德育工作。党支部负责人的人选按上级党委的有关规定确定,每三年组织新一届支部委员会改选。副书记人选必须参加过区级后备干部培训,由选举产生,经区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批。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

第十八条  工会与教代会制度

(一)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二)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岗位设置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3.讨论学校绩效工资分配方案、福利费管理使用原则和办法,以及其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评议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作为嘉奖、晋升或处分、免职的依据。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和后备干部培养的人选。

第十九条  内部管理机构

学校设置校长室、学校发展部、学生发展部、课程教学部和后勤保障部等中层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校长室

主要负责学校发展规划、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课程与教师发展、各项重大改革的推进、学校文化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组织管理体系的改善等方面的决策,负责对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反馈、评估和奖惩。校长由嘉定区教育局党委选派,副校长由嘉定区教育局党委通过公开招聘,由校长聘任,协助校长工作。

(二)工会

主要对学校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和实施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并配合校长室和党支部做好教师专业化发展培训、教工社团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工会主席人选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工会组织下设委员若干名,协助工会主席工作。

(三)中层职能部门

校长室下设学校发展部、课程教学部、学生发展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工作机构,协助校长室开展工作,各部门设正副主任若干。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进行招聘,试用期半年,聘任期一般为2至3年,接受分管校长、书记的领导,负责条线和部门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对校长负责。

(四)行政组室

1、学校设语文、数学、英语……等教研组,各教研组设教研组长1名,根据需要设备课组长若干,学校设科技、艺术总辅导员各一名。教研组长及科技艺术总辅导员接受课程教学部管理,接受学生发展部指导。

2、学校设财务室、门卫室、档案资产管理室、图书馆、卫生室等后勤部门,由后勤保障部管理,接受条线分管领导工作指导。

3、学校设年级组、少先队大队部接受学生发展部指导和管理。

(五)学校成立职务聘任委员会和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工会主席,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两名教师代表组成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德育工作

(一)学校把立德树人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核心位置,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员参与学生德育工作。学生发展部负责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生行规养成教育和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

(二)学校严格执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计划》,落实各年级段专题教育和少先队活动课的时间、内容、师资,确保专课专用。

(三)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协调各科任课教师的关系,并定期进行家访,争取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班主任兼任中队辅导员,指导学生进行自主管理,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对学生品德行为进行客观评价。

(三)学校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育德能力培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

(四)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尊重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关心特殊学生心理和生理健康,配备合格的心理教师和卫生保健教师,设施设备齐全,为每位学生建立健康档案,特殊学生有个案跟踪指导。

(五)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学校德育工作发展规划,精心设计学生主题实践活动,为学生架构与自然、社会之间的链接,树立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二十一条  教学工作

(一)学校课程教学部是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职能部门。课程教学部根据上级要求,每学期制订切实可行的教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辅导年级组、教研组开展工作,督促、检查、考核各科教师的工作,对全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控。

(二)学校采用教育部和上海市统一教材,严格按照课程计划开足、开齐、开好各类课程,充分发挥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的整体功能,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获得全面发展。

(三)严格执行上级部门规定,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教师对课外作业要精心选择、设计,做到难易适度、数量适当、长短作业结合。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五年级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一小时。认真落实“双减”要求,做好课后看护服务,学生书面作业基本不出校门。

(四)各科任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坚持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激发学生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五)健全教研组建设,保证教研活动的正常开展。教研组活动做到定时、定点、定主题、定内容。建立学校科研组织网络,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各教研组根据校级课题,确立子课题的研究。定期出版校刊校报。

(六)学校在科学制订学校课程纲要和指南,落实基础型课程的同时,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努力挖掘教师资源和家长社区资源,开发校本兴趣活动课程和探究课程,丰富学校课程资源,合理统整,满足学生发展需求。

(七)重视体育、艺术、科技等工作。认真上好技艺类学科的课程。结合学校日常工作,强健学生的体魄、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审美情趣。学校定期组织体育、艺术、科技节庆活动,鼓励学生人人参与、班班活动、形成学校特色。

(八)研究和制订学生评价方案,注重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以日常评价、阶段评价和期末评价结合的方式,采用等第制评价的方式落实《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一、二年级语文、数学学科安排期终考查(不组织书面考查),三、~五年级语文、数学学科安排期终考试,英语学科安排期终考查。

第二十二条  教育科研工作

(一)学校科研工作着力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问题,是提升学校管理效能和办学内涵的重要抓手,学校在校长带领下,鼓励全体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设立专门人员管理。

(二)学校定期组织课题发布、论证、成果鉴定、成果评审等活动,组织教师科研期刊促进交流互鉴,提升教职员工科学育人的水平和能力。

(三)科研负责人,认真组织区级、市级课题和科研成果的申报工作,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科研能力培训。

第五章 财务、后勤服务

第二十三条  开办资金与经费来源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396.01万元。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为主。每年根据定额标准,编制好预算,合理安排教育开支。

第二十四条  资产保护

(一)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二)加强学校校产管理,责任到人,保证公物合理的管理与使用,健全实物的购买、验收、登记、保管、使用制度,杜绝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五条  财务管理制度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

(一)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义务制教育阶段不向符合入学条件的学生收取任何学杂费,确有需要收取的费用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二)代办性收费项目向家长发放征询单,根据自愿原则操作,期末向家长提交收费项目的使用情况结算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社会捐赠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区

第二十八条  育人体系

(一)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二)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三)学校建立与社区及教育基地的共建平台,同所辖学区的村、单位、居民小区建立社区教育网络,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发挥校外教育基地的育人功能,组织学生参与社会实践体验活动,优化育人环境。

第二十九条  家长委员会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的职责。

第三十条  家长学校

(一)学校成立“安亭镇家长学校安师附小分校”,定期组织家长沙龙活动和家长学校授课活动,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努力创建“学习型”家庭,每学年开展一次亲子文化节,每年评选一次“优秀家长志愿者”。

(二)各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实行多种形式的家访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家校联系和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纳入教师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社区参与

(一)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二)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二条  对外合作交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组织监督

第三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监督

学校主动配合上级教育行政、教育督导等部门对学校各项工作进行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第三十四条  家长社会监督

学校积极争取家长和社会力量对学校工作的支持,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对学校办学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监督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工会)对学校重大决策和各项工作的监督,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全体教职工会议通报、审议和评价学校重大决策、财务使用和干部履职等情况。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提出,教职工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校务会议通过,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发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