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亭师范附属小学学校章程
上海市安亭师范附属小学创办于 1924 年,原址坐落于老吴淞江南岸的黄渡,由江苏省立第二师范分校首届毕业生创办,为乡村师范学生实习开辟基地,也为黄渡地方开蒙教化所需。后来,伴随师范学校发展而发展,安师附小的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学校无法满足安亭地区学生入学的需求,拆分成两所独立的学校,即现在的嘉定区安亭小学和紫荆小学,正值上海市安亭师范学校停办,安师附小的校名没有沿用。2019 年,为满足安亭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百姓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嘉定区人民政府在教育局的提议下恢复安师附小,招收一年级6 个班级 262 名学生,暂借同济大学附属实验小学过渡。2020 年 9 月,新校舍落成启用。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 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上海市安亭师范附属小学,简称安师附小;住所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硕丰路 50 号;邮政编码:201804;微信公众号:安师附小
第三条 本校由上海市嘉定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五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嘉定区安亭地区招生,招生对象为至每年 8 月 31日、年满 6 周岁的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嘉定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坚持正确的办学思想,遵循教育规律和儿童成长规律,尊重儿童生命成长的需要,研究儿童发展的内外部环境,让学校教育助推儿童健康成长,为他们未来的美好人生奠定扎实的基础。
(一)发展愿景 向着真善美的方向无尽生长
(二)发展理念 养正教育
(三)办学追求 让求真成为理想追求,向善成为生命底色,寻美成为习惯品质。
(四)办学目标 围绕“办一所最具科技特色的学校”、“最具艺术气息的学校”、“最具人文情怀的学校”的有根的学校。
(五)中长期发展目标
未来五年,学校发展的总目标是探索“养正教育”的思想体系和实践途径,把学校建成具有实验性、特色化、智慧型学校。
(一)校训:养正立人
安师附小的每位教职员工和学生都要在教学相长中,培养浩然大气,端正做人之本,成为家庭的中流砥柱,社会的栋梁之才。
(二)校风:养正日新
守正而创新,做人的根本是良好品性的滋养,对自我要有不断突破的追求,每天进步一点点,积细流而成江海。
(三)教风:养正以蒙
“蒙以养正,圣功焉”,学校教育在学生开蒙初期,要注重良好习惯和品行的培养。
(四)学风:养正力行
学校秉承陶行知先生“知行合一”的教育思想,既要致力于获取知识,又要努力付诸实践。
(五)我们的办学特色
以“养正教育”的实践和探索为主线,丰富学校课程,滋养儿童的心灵,“人文与科技”并行,中医药文化传承学校。
(一)校歌
(二)校徽及其含义
绿色代表希望,教育是国家民族未来的希望。中间的图形整体看是一个小篆的“安”字,安亭的安,安师的安,代表我们的根在安亭。安字内部,又如一个人在伸手支撑另一个人,体现教育的宗旨。“安” 字,又似金属器皿“铎”,取“木铎金声”之意,表达以教化为己任, 启迪智慧塑造品格。
(三)校刊《日长集》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 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党组织会议决策。学校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会议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组织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组织决议的有关措施, 研究处理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工作。
(一)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讨论,形成意见。
(二)学校每月召开一次校长办公会议,商量学校重要工程项目建设、重要人事变动、重大事项(教师评先评优、教师职务晋升等)、大额资金支出。
(三)校长办公会议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有意见分歧的情况下,校长有决定权。
(四)必要时可以邀请部门负责人,召开校长办公扩大会议。会议商量结果,形成会议决议,向不同层面公开会议公开决定意见。
第十三条 学校要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和群团组织作用,健全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充分行使各项职权,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审议的事项, 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开展教代会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长室、工会、中层职能部门、行政组室和职务聘任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校长室
主要负责学校发展规划、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课程与教师发展、各项重大改革的推进、学校文化建设、组织制度建设、组织管理体系的改善等方面的决策,负责对上述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反馈、评估和奖惩。校长由嘉定区教育局党委选派,副校长由嘉定区教育工作委员会通过公开招聘,由校长聘任,协助校长工作。
(二)工会
主要对学校行政管理中的决策和实施发挥参与和监督作用,并配合校长室和党支部做好教师专业化发展培训、教工社团建设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工会主席人选按《工会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公推直选的方式产生,工会组织下设委员若干名,协助工会主席工作。
(三)中层职能部门
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下设学校发展部、教师发展中心、课程教学部、学生发展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工作机构,协助校长室开展工作,各部门设正副主任若干。通过公开竞聘的方式进行招聘,试用期半年, 聘任期一般为 2 至 3 年,接受分管校长、书记的领导,负责条线和部门工作,处理职责范围内的问题,重大问题向分管领导或校长汇报, 对校长负责。
(四)行政组室
学校设语文、数学、英语……等教研组,各教研组设教研组长 1 名,根据需要设备课组长若干,学校设科技、艺术总辅导员各一名。教研组长及科技艺术总辅导员接受课程教学部管理,接受课程教学部指导。
学校设财务室、门卫室、档案资产管理室、图书馆、卫生室等后勤部门,由后勤保障部管理,接受条线分管领导工作指导。
学校设年级组、少先队大队部接受学生发展部指导和管理。
学校成立职务聘任委员会和考核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副书记任副组长,工会主席,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两名教师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1. 学校把立德树人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核心位置,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全员参与学生德育工作。学生发展部负责制定学校德育工作计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生行规养成教育和学生人生观价值观教育落实到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
2. 学校严格执行《上海市中小学课程计划》,落实各年级段专题教育和少先队活动课的时间、内容、师资,确保专课专用。
3. 每班设一名班主任,负责管理、指导班级工作。班主任要协调各科任课教师的关系,并定期进行家访,争取家长配合对学生进行教育。班主任兼任中队辅导员,指导学生进行自主管理,关心学生身心健康,对学生品德行为进行客观评价。
4. 学校定期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育德能力培训,提高教师教书育人水平。
5. 对学生坚持正面教育的原则,尊重学生,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关心特殊学生心理和生理健康,配备合格的心理教师和卫生保健教师, 设施设备齐全,为每位学生建立健康档案,特殊学生有个案跟踪指导。
6. 根据学生年龄特点和学校德育工作发展规划,精心设计学生主题实践活动,为学生架构与自然、社会之间的链接,树立学生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1. 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教研组活动做到定时、定点、定主题、定内容。建立学校科研组织网络, 不断提高科研水平。各教研组根据校级课题,确立子课题的研究。定期出版校刊校报。
2. 实行班级授课制。对一年级新生实行均衡分班,班额数不超过45 人,实施班级授课制,为更好地满足学生个性成长需要和学校特色培育的目的,根据实际需要可采用教师走班或者学生走班的形式。
3.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开足、开齐、开好各类课程,充分发挥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探究型课程的整体功能,加强学科统整研究,探索校本特色课程的开发和实施,有计划地落实跨学科主题学习,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获得全面发展。对进入校园的教材和读物严把入口和审核关,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工作原则。
4. 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教师对课外作业要精心选择、设计, 做到难易适度、数量适当、长短作业结合。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三、四、五年级书面作业每天不超过一小时。
5. 各科任教师教学要面向全体学生,以学生的发展为本,坚持全体学生的全面发展,关注学生个性的健康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要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的训练,激发学生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学习习惯,努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6. 学校在科学制订学校课程纲要和指南,落实基础型课程的同时, 根据学生个性发展的需求,努力挖掘教师资源和家长社区资源,开发 校本兴趣活动课程和探究课程,丰富学校课程资源,合理统整教育教 学资源,充分利用课后服务时间组织各类学生社团活动,满足学生成 长发展需求。
7. 重视体育、艺术、科技等工作。认真上好技艺类学科的课程。结合学校日常工作,强健学生的体魄、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审美情趣。学校定期组织体育、艺术、科技节庆活动,鼓励学生人人参与、班班活动、形成学校特色。
8. 研究和制订学生评价方案,注重过程评价和发展性评价,以日常评价、阶段评价和期末评价结合的方式,采用等第制评价的方式。一、二年级语文、数学学科安排期终考查,考查以口试和笔试结合的方式。三、~五年级语文、数学学科安排期终考试,英语学科安排期终考查。
1. 学校科研工作着力解决教育教学工作中具有普遍推广价值的问题,是提升学校管理效能和办学内涵的重要抓手,学校在校长带领下,鼓励全体教师参加教育教学研究工作,设立专门人员管理。
2. 学校定期组织课题发布、论证、成果鉴定、成果评审等活动,组织教 师科研期刊促进交流互鉴,提升教职员工科学育人的水平和能力。
3. 科研负责人,认真组织区级、市级课题和科研成果的申报工作, 定期组织教师开展科研能力培训。
第十七条 学校全面加强依法治校建设,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招生或转学取得本校学籍者,即为本校学生,享有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按学校要求使用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获得奖学金或者助学金的权力,学习表现优异的学生通过评定 可以享受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减免部分或全部费用。
(三)获得公正评价权,即: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四)申诉诉讼权,即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上海市中小学生行为规范》要求,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热爱学习,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章程、《安师附小学生一日常规》等各项管理制度, 自觉维护学校荣誉。
(五)学生转学或毕业时,归还向学校借用的所有物品。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学生成长手册》。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一)符合国家资助政策的学生,以国家资助平台信息数据为准,学校落实国家资助金。
(二)没有达到国家资助标准,但因病、因暂时失业等原因造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向学校提出资助申请,学校进行基本信息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学生给予一定金额的补助。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后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进行学期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一切权利。
(二)进行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科研。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重大事务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有申诉权。
(七)使用学校设施、图书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贯彻教育方针。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
(三)履行教师聘约。
(四)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学习、交流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五)尊重学生权利,带领学生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制止学生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加强对家庭教育工作的专业指导,推动完善家校社衔接配合机制,形成家校社协同育人有效模式,形成教育合力。
(一)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二)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一)学校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委员会、家长学校、家委会、学校公开日、家长会、家访等工作机制。
(二)定期组织家长会和家长学校培训。学校通过家访、家长会、家庭教育指导培训、家校联席会议等方式主动做到与学生家庭互动,建立良好的家校联系,充分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共同管理在校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依法承担法定责任。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定期组织校友日活动,邀请校友返校参与学校活动;建立优秀校友资源平台,介绍校友事迹;聘请校友担任学生校外辅导员,开设专题讲座和报告会;定期向校友汇报学校办学成效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建立和开辟区域内的德育实践基地、劳动教育实践基地、创新创造基地和非物质文化传承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开展研学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 1396.01 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以政府全额拨款为主。每年根据定额标准,编制好预算,合理安排教育开支。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单位法人是单位资产的总负责人,资产使用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学校财务管理相关制度由党组织会议讨论决定。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管理财务工作,对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学校指定专人主管财务工作,配备财务、会计人员,并根据需要合理设置财务部门,对学校的各类经济活动实施管理、核算和监督。
学校财务、会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任免奖罚、业务培训和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安师附小校务委员会提出,于 2022 年11 月 25 日经学校第一届第六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党组织会议通过,报嘉定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章程解释】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